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吸粉引流,動動手指即可日賺千元”“微信拉人、工資日結”……這些所謂的報酬豐厚、工作輕松的兼職工作,背后常暗藏風險。1月8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一起通過微信拉人引流售賣公民個人信息、最終導致事主被騙97萬余元的案件,被告人張某、劉某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獲刑。
據(jù)了解,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張某建立“看世界”微信群,并招募被告人劉某等人為下家,從事微信拉人進群的工作,以此獲利。張某將上家打包發(fā)來的手機號碼、微信群二維碼發(fā)給下家劉某等人,劉某等人通過微信搜索這些手機號碼并添加為好友,然后將新添加的好友拉到上線提供的微信群中,隨即退群。張某匯總拉人信息并交給上家,上家以每人8元至15.5元不等的價格與張某結算,并通過網(wǎng)絡虛擬貨幣(火幣)的方式向張某支付,張某在虛擬貨幣平臺提現(xiàn)后再和下家劉某等人結算。
2021年2月18日,劉某添加被害人邵某為微信好友后,將其拉入某微信群,后邵某在該群中被詐騙共計97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劉某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中張某情節(jié)特別嚴重,劉某情節(jié)嚴重。法院最終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介紹,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lián)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chǎn)狀況、行蹤軌跡等。
法官表示,以公民個人信息為對象的很多不當行為,均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具體來講,主要有以下三種行為模式:一是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二是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三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手機號、微信賬號等,因其能夠反映公民個人的行蹤、財產(chǎn)等信息,均屬于刑法所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如果通過非法途徑獲取,或者向他人提供、出售,都有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法官提醒,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法律對其的保護力度也越來越大。日常生活中,當遇到類似微信拉人的招聘信息時,一定要提高警惕,同時也要時刻提高反詐意識,不添加來路不明的好友,不加入人員不明的微信群,既不做犯罪分子的幫兇,也要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免受侵害。
編輯 彭沖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