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全職太太離婚時提家務勞動補償19萬元,法院最終判決補償1.5萬元,事件引發(fā)熱議。
據(jù)媒體報道,浙江臺州的齊女士與楊先生結婚后一直在老家?guī)Ш⒆樱煞蛟谕獾毓ぷ?。夫妻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訴至法院離婚,齊女士要求楊先生從雙方結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標準補償共計19萬元。日前,浙江臺州法院審結上述離婚案,適用《民法典》中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判決楊先生補償齊女士1.5萬元。
此案讓民法典中關于“家務勞動補償”的規(guī)定再次進入輿論視線。今年2月,北京房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全職太太離婚獲5萬元家務補償一案,成為明確支持家務補償?shù)摹懊穹ǖ涞谝话浮保a償數(shù)額以及補償標準備受關注。專家和律師表示,家務勞動補償恰恰是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法律并非不鼓勵“全職太太”或是“家庭煮夫”。隨著民法典深入日常生活,未來這類案件需要相對明確、可供參考的考量標準去化解爭議。
法院判決1.5萬元家務勞動補償引發(fā)爭議
據(jù)媒體報道,2018年1月,楊先生與齊女士結婚,同年5月生育兒子楊某某。楊先生長年在外地做生意,兒子跟隨齊女士在老家生活。后因家庭瑣事,夫妻倆發(fā)生矛盾。去年5月,楊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但被駁回。
今年3月,楊先生再次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孩子歸其撫養(yǎng)。齊女士同意離婚,但要求孩子撫養(yǎng)權歸自己,丈夫按照每月2000元標準支付撫養(yǎng)費。同時,齊女士以自己照顧孩子和家務的負擔義務較多,要求楊先生從雙方結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標準補償共計19萬元。
楊先生則提出,齊女士婚前就無工作,不存在為照顧家庭放棄工作。孩子出生后,實際由雙方共同撫養(yǎng),經(jīng)濟開支應由雙方共同負擔。此外,自己雖在外地開店,但生意經(jīng)營狀況并不理想,未能盈利。
法院審理認為,關于家務勞動的經(jīng)濟價值確定,應結合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投入家務勞動的時間、強度,家務勞動的負面影響如從事家務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以及家庭收入情況等綜合考量。
綜合該案實際,法院認為齊女士所要求的補償款過高,應依法予以調整,一審判決準予楊先生和齊女士離婚,孩子由齊女士撫養(yǎng),參照當?shù)厣钏?,楊先生每年支付撫養(yǎng)費8400元;同時補償齊女士1.5萬元。楊先生提出上訴,最終臺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此案引發(fā)兩種觀點:一方認為,齊女士婚前無工作,婚后收入靠楊先生,在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后不應該再獲得額外補償;而另一方認為,家務勞動價值被嚴重低估,賠償額太低,不如市場勞動價值。
本案法官表示,結婚后,原則上推定夫妻雙方對家庭的貢獻、付出相等。因此,離婚時平均分割財產,看似對雙方進行了平等補償,但為家務付出較多的一方有無形中的犧牲。在外工作的一方,離婚后可繼續(xù)享有之前的資源、人脈,身份地位不變;但長期在家付出的一方,離婚后涉及重新回歸社會的問題。本案將《民法典》新規(guī)定的法律條文適用到具體案件的審判中,使齊女士的合理訴求得到支持,但也駁回了她的不合理訴求。
民法典擴展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適用范圍
民法典第1088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勞動家務補償制度”并非民法典首創(chuàng),在已廢止的《婚姻法》第40條就曾規(guī)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對于上述問題,參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編纂工作的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冉克平介紹,在已廢止的《婚姻法》第40條規(guī)定的離婚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中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也就是實行分別財產制。
由于大部分中國家庭施行的都是共同財產制,因此該條款適用性極少,“在中國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家庭可能不到10%”,很難真正發(fā)揮作用,因此民法典刪除了分別財產制的前提,將家務勞動補償制度擴展適用于夫妻共同財產制。
冉克平表示,適用“家務勞動補償一般適用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夫妻其中一方在照顧孩子、贍養(yǎng)老人以及家務勞動中付出了超出一般標準的義務,另一種情況是其中一方為協(xié)助配偶,導致自己的職業(yè)生涯中斷,這增加了離婚后重新進入社會和職場難度。“在本案中,由于女方婚前就不工作,更適用第一種情況,因此是可以索取家務勞動補償。”
“從整個民法典的規(guī)定來看的話,離婚救濟制度的范圍在擴大?!比娇似秸f。
法律并非不鼓勵“全職太太”或“家庭煮夫”
在近幾期類似家務勞動補償爭議中,也出現(xiàn)了一種說法,“法律是不鼓勵‘全職太太’或者‘家庭煮夫’”,在專家和律師看來,這種說法并不準確。
冉克平稱,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直接目的在于矯正夫妻離婚時分割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不平衡狀態(tài),保護婚姻中多付出的相對弱勢一方。第二層目標是鼓勵夫妻雙方更多地為家庭做貢獻,增進家庭和睦。
北京律師協(xié)會婚姻家庭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婚姻家庭部主任張荊律師認為,從大背景下看,這個制度是具有進步意義的。長期以來,家務勞動付出沒有得到足夠的認可,沒有貨幣價值。張荊舉例稱,國外一些國家實行家務勞動貨幣化,例如日本將丈夫薪資打入全職太太賬戶,就是在明確肯定為家庭付出勞動一方的勞動價值。此外,我國近幾年結婚率、生育率走低,也說明為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一方的權利沒有得到保障,社會支持體系沒有得到建立,導致女性不愿意結婚或者生育,長此以往對人口生育率產生不利影響。
張荊認為,另外還應該看到,家務勞動補償不僅是彌補當下的損失,也是彌補未來的損失,“針對的是未來可期待的收益,是喪失個人發(fā)展機會的一個補償,這是家務勞動補償金的一個核心價值?!?/p>
有觀點認為,如果分得比較多的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離婚補償就不要那么高了,因為,婚后收入也是共同的。對此,廣州律協(xié)婚姻家事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廣東省婚姻法研究會理事吳杰臻律師提醒說,“從事工作一方的無形價值,在離婚后的變現(xiàn)情況需要關注。這里面也有另一方的貢獻,所以要考慮這部分可期待的收入。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無形資產逐漸歸0,需要估值其損失和離婚后的生存發(fā)展幫助。”
專家呼吁建立多維度補償標準
民法典實行以來,多起家務勞動補償案引發(fā)關注。今年2月,北京房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全職太太離婚獲5萬元家務補償;今年4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芝罘法院審理了一起被告為全職太太的離婚案,全職太太最終獲93萬元的補償。但法院回應,93萬中有一部分是財產的補償,另外一部分確實是家務補償,不過并未透露具體的補償比例。
由于每起案件中的補償金額不同,離婚家務補償數(shù)額如何認定引發(fā)人們關注。
“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yǎng)的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且對老人子女的照顧是一種包含情感的勞動,而保姆家政是純粹的雇傭合同,是典型的市場交易行為,兩者絕然不同。”冉克平說,應該綜合考慮工作一方的收入水平、當?shù)厣钏揭约凹覄談趧右环降膹姸鹊鹊纫蛩亍?/span>
而張荊認為,將市場化勞動價值引入判決數(shù)額標準是一個值得參考的方式?!?/span>從經(jīng)濟學的角度來認識對方的付出,就沒有什么不好量化的。最難的是人們觀念的轉換,長期以來人們覺得夫妻之間談錢傷感情,但如果一方長期的付出不被看見,那么付出多的一方心理失衡,不利于家庭和諧穩(wěn)定?!?/p> 無論是此前北京房山法院判補5萬,還是浙江臺州法院判補1.9萬,張荊都認為數(shù)額偏少,“在出臺第一份判決之前,我曾經(jīng)就預測這個數(shù)字可能不會超過5萬,因為現(xiàn)在的司法實踐當中,在北京判決精神損害賠償金的一個最高數(shù)額通常是5萬?!睆埱G認為,過去家務勞動被視為無償,現(xiàn)在過渡到貨幣化,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觀念上一時也許難以扭轉。 吳杰臻以同樣是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法國為例,“雖然自由裁量權在法官手里,但第271條列舉了需要考慮的因素有,1.婚齡;2.夫妻的年齡和身體狀況;3.職業(yè)和專業(yè)技能;4.因為投入時間到教育小孩、輔助對方事業(yè)而損害了自己,對其重新就業(yè)的影響;5.離婚后雙方的財產收入;6.雙方現(xiàn)有和將來可獲得權利 7.雙方的退休金收入,被補償方可能獲得的退休金有所降低等情況?!?/span> 專家和律師表示,隨著民法典深入日常生活,未來此類案件會越來越多,因此有必要給出相對明確、可供參考的考量標準,如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的長短、家務勞動的強度、雙方的經(jīng)濟情況、當?shù)氐纳钏健⒁环匠袚覄談趧訂适У臋C會成本等等,可以起到化解爭議的作用。 新京報記者 李照 實習生 張瀚文 編輯 袁國禮 校對 柳寶慶